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3-11-22 浏览次数: 35 作者: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促进我校仪器设备合理、有效、节约使用,根据2000年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应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做到合理配置、物尽其用,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三条 校资产管理处是全校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编制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二、对仪器设备占有、使用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做好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三、负责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账务管理、档案管理、维修管理、使用调剂、报废处理和投资效益考核。

四、制定仪器设备采购方案,按规定组织采购供应。

五、负责仪器设备数据报表的编制工作。

 

第二章 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范围界定

一、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一般仪器设备及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专用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二、单价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一般仪器设备及单价在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专用仪器设备列入低值品管理范围。

三、一般仪器设备指办公和业务用通用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的自制、捐赠或调拨的仪器设备,均应计价列入仪器设备资产帐。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分类,以2000年教育部编制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为准,并结合我校财务处固定资产分类目录,进行分类编号、入帐和建卡。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计价

一、计价

1、建造、购入、调拨和捐赠的仪器设备,分别按造价、购价、调拨价、捐赠价入帐。

2、自制的仪器设备,按加工费、材料费的总价入帐。

3、仪器设备的运杂费,一次性安装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内。

4、仪器设备价值不明且无法查明的,可依据实际情况估价入帐。

5、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及社会集团控购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内。

二、仪器设备价值的增减变动

仪器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其原值:

1、原有的仪器设备,因加工改造而增加附件数量、使用功能或提高质量时,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原值。

2、成套设备因毁坏或拆除其原有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3、仪器设备的维护或修理,不管开支多少,均不增加固定资产原值。

仪器设备原值的增减,由校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处调帐,保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申购、报批与采购

 

第八条 设备购置计划的编制

仪器设备需求单位于每年年底向校资产管理处申报下一年度设备购置计划。校资产管理处本着保证重点、急需,兼顾一般和厉行节约的原则对仪器设备申报方案进行核查、论证和汇总后,编报下一年度购置计划,报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列入年度财务预算,由校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购置计划的追加、变更和设备的更新

在设备购置计划的执行过程中,若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追加、变更设备或因设备损坏等原因确要更新的,使用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凡总值在1万元以内的,由校资产管理处审批;凡总值在1万元—5万元之间的,由校资产管理处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长审批;总值在5万元以上的,由校资产管理处提出论证意见,经分管校长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采购和资金的拨付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教计(20048号文件的要求,“凡为完成本校教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任务,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行为”均须通过政府采购办理。

二、凡各单位申报并经批准立项的设备购置,均应提出技术参数,由校资产管理处汇总后,按有关政府采购文件的要求,填写政府采购清单和设备采购委托书,凡通用设备项目(计算机、打印机、空调、摄影摄像设备、电梯、锅炉、家具、复印纸等)均委托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中心通过招标集中采购,凡教育教学设备、实验室仪器设备、年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图书资料(含电子类读物)、专用软件等设备,均应委托省教育厅装备中心通过招标集中采购,并分别由其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

三、采购资金拨付和核算

校资产管理处在报送政府采购清单(含技术参数)和委托书时,学校财务部门应同时做好采购资金的拨付工作。凡属预算内资金,经学校财务部门网上申请并经批准后,由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按合同直接拨付给供应商。凡预算外资金和其它资金,须在报送委托采购材料时,先汇入省装备中心专户,再由省装备中心汇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中心专户”,待采购结束后,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 经费的审批

利用预算经费、专项经费购置总价在2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校资产管理处审批;总价在2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经校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长批准。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与维护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

仪器设备到货后,校资产管理处会同使用单位按合同规定的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外观、质量等进行验收,并填制“安徽财经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单”,登记仪器设备账,并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索赔或退换。贵重仪器设备,校资产管理处应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验收。进口仪器设备必须按外贸、商检部门有关规定在索赔期内办理验收手续,若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索赔或退换。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与保养

一、应加强仪器设备维修与保养工作,对仪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检测、保养工作。

二、维修、保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2、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修,做好检修记录;

3、对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账、物管理

 

第十四条 校资产管理处对仪器设备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不用、使用不合理、利用率低下的仪器设备,或专业调整、教学科研任务变动时,其仪器设备,在报经学校领导批准后可重新统一调配。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操作规程和使用办法,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对不遵守规定,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对贵重仪器设备,应建立管理档案,进行使用效益考核。未经专门培训的人员不准操作贵重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在业务上接受校资产管理处的指导。未经校资产管理处和使用单位的同意,不准擅自使用、移动、调换或出借学校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必须事先通知校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校资产管理处应按照2000年教育部编制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对仪器设备进行编号登记,建立仪器设备明细账卡。财务部门应根据经审批的购置发票和校资产管理处的固定资产记账凭证办理报销手续,并按一级分类要求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

第十七条 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校资产管理处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可按有关规定,通过租赁、对外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仪器设备的有偿使用活动。

第十八条 校资产管理处和财务部门应每学期对帐一次,保证账账相符。使用单位与校资产管理处应保持账物相符。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变更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的变更,系指仪器设备的校内外调拨、出售、报损、报废、报失、改造等。仪器设备的变更必须按审批权限严格审批,即总值为1万元以内的由校资产管理处审批;凡总值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校资产管理处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长审批,凡总值在5万元以上的,由校资产管理处提出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因使用年久或任务变更导致校内不能使用以及因设备更新而闲置的,经校领导批准可以对外调拨(如捐赠贫困地区中、小学等)。调拨手续由校资产管理处办理。

第二十一条 失去使用价值,需要报废处置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过技术鉴定,填写报废单,经批准后,到校资产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被盗或其他事故,使用单位要迅速报告校资产管理处或保卫部门,查清原因,填写损坏、丢失清单,经校领导批准后办理清账手续。

因使用人员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保管不善导致仪器设备损坏、被盗、遗失的,应严肃认真地查明原因,视情节轻重,责令赔偿,并给予相应处分。对损坏、丢失仪器设备不报告者,除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如确需拆改,需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履行报批手续。拆改的仪器设备按原价注销,改装后重新计价入账。

经批准报废、报损、多余积压的仪器设备均由校资产管理处负责回收、调剂和处理,其残值上交学校财务。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认真执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在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仪器设备登记不清、报告不实、管理混乱的,学校除责令使用单位及时更正外,还将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使用单位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管理人员或负责人失职,造成仪器设备浪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同时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擅自处置仪器设备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学校除追究其责任外,并收缴其全部非法所得。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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