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发布时间: 2013-11-22 浏览次数: 37 作者:

为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增强责任心,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一、赔偿界限

第一条 由以下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必须赔偿。

一、不听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导致损坏。

三、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保管不当造成损失或损坏。

四、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出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

五、属个人保管、使用的便携仪器造成丢失。

第二条 由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予赔偿。

一、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包括仪器的检修、试运行等),属不可预见性的损坏。

二、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和自然因素(如:缺陷、老化等),造成正常使用中的损坏。

三、由于其他合理的客观原因(如: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意外损坏、损失。

四、由于被盗并且有当地公安部门的证明,属于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

二、赔偿处理办法

第三条 低值(800元以下)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根据仪器的新旧程度、丢失原因和责任大小,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仪器原值的20--100%的赔款。校资产管理处会同使用部门负责人确定赔偿金额。

第四条 单价800元以上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损坏和丢失,由事故所在实验室主任及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协助校资产管理处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根据仪器的新旧程度、丢失原因和责任大小,对直接责任人提出一定数额的赔款书面意见,并报经分管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的计算公式:

赔偿金=购置原值*赔偿比例*加权系数

赔偿比例=(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

计算机(电子类):折旧年限5

仪器仪表:折旧年限15

机械类:折旧年限20

加权系数(0---1):视事后的态度、认识及损坏丢失物品价值的大小而定。

第五条 对于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等重大事故,使用单位应先保护现场,并及时通知保卫处和校资产管理处,必要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调查。

第六条 对低值仪器设备中的两用(可用于生活)物品(如:照相机等)的损坏、丢失,要按原值或市价严格计价赔偿。

第七条 一般仪器设备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局部损坏可修理的,只计算修理费;损坏后质量性能明显下降,但尚能继续使用的,应按其质量降低的程度,酌计损失价值。

第八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时,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

一、赔偿工作要在确定的赔偿金额和赔偿期限内完成。对无故拖延,不执行赔偿处理决定的,可以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

二、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应全额上交学校财务部门。该款项专用于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及购置。校资产管理处凭有关文字材料(事故报告、当事人检查、处理意见等)以及缴款凭据注销实物账。

三、对于严格执行《安徽财经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爱护国有资产和敢于与损坏、浪费、盗窃等不良现象进行斗争的个人或单位,要给以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由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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