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资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3-11-22 浏览次数: 44 作者: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实验室资助经费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或实验室)的资助经费,也适用上级各部门对我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资助经费。上级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资助经费的使用要符合资助的用途,遵守节约高效的原则。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开支方式内使用。

第四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或实验室)的资助经费按规定分项建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五条 获资助项目的负责人要将建设方案和资助经费的使用计划,报实验实训中心,实验实训中心在接到建设方案和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超过时限,视为同意。

第六条 资助经费实行资金管理责任制。项目所在单位领导可按资助经费使用计划自行安排经费的使用,对资助经费使用的全过程负责。经费开支实行项目负责人签字,经实验实训中心审核,所在部门领导批准报销制度。

第七条 实验实训中心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或实验室)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对实施过程进行跟踪和检查。

第八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或实验室)资助经费的使用应符合财经制度,一次性采购价值达到招标采购规定标准的应采用招标方式进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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